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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奇趣腾讯分分彩 发布时间:2023-01-05 11:10:00访问量:

赣民字〔2023〕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江西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

                        2023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以下简称“明天计划”)项目管理,规范申请流程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民政厅成立省“明天计划”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儿童福利处、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项目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明天计划”项目由省级统筹、设区市实施,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明天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结算核实、存档备查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  各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应将“明天计划”工作作为儿童福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市年度常态化工作部署,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设立“明天计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明天计划”项目具体实施;

(二)结合本地区实际,规范细化工作流程;

(三)严格资金管理,科学编制资金计划,严格资金收支,认真完成“明天计划”项目结账审核工作;

(四)规范“明天计划”档案管理,妥善保管“明天计划”档案材料;

(五)加强工作统计,定期向省“明天计划”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六)严格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七)应当由设区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明天计划”项目各类费用以民政部补助地方彩票公益金为主,省级福彩公益金视情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明天计划”项目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拓展,所用资金应当为地方资金。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六条  “明天计划”项目资助对象是0-18周岁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

第七条  “明天计划”项目资金资助范围为孤儿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疗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

(一)诊疗费用。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二)康复费用。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下,需到非定点医院进行心理康复、语言训练等有关康复训练的,需提供孤儿的诊断情况以及康复机构的资质报告至市“明天计划”办公室审定后,方能进行康复,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三)特殊药品费用。患儿因患心脏病服用波生坦(全可利),因患结节硬化症服用雷帕霉素(雷帕名口服溶液)和依维莫司的药品费用的自付部分。

(四)辅具器具配置费用。有功能障碍的孤儿,在定点机构配置康复辅具器具如假肢、人工耳蜗、助听器费用的自付部分。对于单价低于3万元的一般康复辅具(如矫正器、矫正鞋等),按设区市实行总额比例控制,其当年的配置费用总额不应超过上一年度该设区市“明天计划”费用总额的30%;对于单价在3万元以上的特殊康复辅具(如人工耳蜗、骨导助听器等),不纳入比例控制范围。

(五)体检费用。孤儿每2年1次的体检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各地应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体检需求确定相应体检内容。

(六)住院服务费用。按孤儿住院治疗例数,配套资助住院服务费,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次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住院服务费用由市“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审定,用于患儿营养费、接送患儿费用、住院期间陪护费、组织定点医院筛查费用以及其他与患儿治疗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制度,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应在三级以上医院进行诊疗。孤儿确需到省级定点医院或跨省医疗康复的,须报请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同意后,方可送治。

定点医疗机构由各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应将本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报送省“明天计划”办公室,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建立全省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定期对外公布。辅具配置定点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由各设区市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统一采购。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明天计划”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设区市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市工作开展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明天计划”办公室报送本年度《X市X年度“明天计划”补助资金需求表》(附件1)。

省“明天计划”办公室负责汇总各设区市资金计划,并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拟订全省“明天计划”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分别报民政部、省“明天计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明天计划”实施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各地在定点医院已完成的诊疗、康复及体检的有关费用,列入本年度结账范围。项目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确需结转使用,应遵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备案,申报下年需求时,应统筹考虑结转资金。

    第十二条  “明天计划”资助填报单位为儿童福利机构和社会散居孤儿所属县(市、区)民政局。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救治康复等,由所在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明天计划”资助表》(附件2),逐级报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结账。社会散居孤儿救治康复等,经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初审通过后,填写《“明天计划”资助表》,报设区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结账。患儿救治的出院小结、体检报告结论、医疗票据等相关信息应同步更新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规范《“明天计划”资助表》填报。填表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其他可以表明孤儿身份的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证明、报案材料等;

2.医疗记录:资助项目为诊疗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诊疗记录,如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康复出院评估等;资助项目为特殊药品费用和辅具器具配置费用的,需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及治疗建议;资助项目为体检费用的,需提供体检明细单或体检报告单;

3.费用票据: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定点医院出具的专用医疗票据,特殊药品及辅具器具费用可以提供购置发票。

以上材料应提供原件查验及清晰复印件存档。

第十四条  设区市级民政部门为“明天计划”具体结算核实、存档备查责任单位,应当严格资金结算核实,结合本地实际,规范细化工作流程;做好《“明天计划”资助表》存档备查,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儿童福利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应将“明天计划”结算及有关医疗材料及时存入相关儿童档案。“明天计划”相关工作档案保管年限不低于10年。

第十五条  孤儿如需要急救,可以先救治、再补报相关手续。新捡拾的弃婴,自公安机关出具捡拾证明一年内产生的治疗费用,可申请“明天计划”全额资助。


第四章  项目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对项目实施情况应认真开展检查、评估,省级民政部门对设区市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结合相关资金检查工作开展随机抽查;市、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民政部、江西省有关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民字〔2019〕9号)同时废止。





(此件有效期:长期)

附件1

XX年度“明天计划”补助资金需求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类别

项目

上年执行情况

本年计划安排

备注

例数

资金(万元)

例数

资金(万元)

福利机构孤儿

诊疗

康复

特殊药品

康复器具

体检

住院服务

社会散居孤儿

诊疗

康复

特殊药品

康复器具

体检

住院服务

合计

诊疗

康复

特殊药品

康复器具

体检

住院服务

总计

附件2                              

编号:

“明天计划”资助表

患儿姓名:

£福利机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

填报机构:

填报日期:           

儿童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民族

儿童照片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是否加入医保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病情诊断

监护人信息(资助社会散居孤儿时填报)

监护人1

姓名

监护人1身份证号

与儿童关系

监护人2

姓名

监护人2身份证号

与儿童关系

填报资助

金额

医疗康复机构名称

是否住院治疗

医疗康复费用

诊疗费用

康复费用

特殊药品费用

康复器具费用

体检

费用

其他

小计

扣除项目

医保报销

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

康复

救助

慈善

捐助

其他

小计

申请“明天计划”资助金额

诊疗费用

康复费用

特殊药品费用

康复器具费用

体检

费用

住院服务费用

合计

报送单位意见

以上情况属实,同意其申请“明天计划”资助。

                                        审批人:

                                        (盖章)

                                               

县级民政部门意见

审批人:

                                       (盖章)

                                         

设区市级民政部门意见

审批人:

                                        (盖章)

                                         

备注

身份材料黏贴处:

1.福利机构孤儿提供儿童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证明、报案材料等。

2.社会散居孤儿提供孤儿及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儿童治疗记录(包括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体检报告结论、康复末期评估等)黏贴处

儿童诊疗、康复、特殊药品、康复器具、体检票据黏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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